加強起重機械購置與報廢管理
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或者施工企業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或者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和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起重機械,一律不得出租、使用。按規定應當予以報廢的起重機械設備報廢后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加強起重機械的安裝與拆卸管理
(1)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 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嚴禁未取得起重機械安裝資質的安裝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掛靠、借用、套用安裝單位的資質從事安裝、拆卸業務。
(2)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3)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其中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等進行論證。
(4)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并制定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并建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