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檢測和定期檢測的檢測機構,應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檢測機構應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檢測規程》(DBJ/T13-67-2010)進行檢測,不得減少檢測項目。未取得《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檢測人員,不得進行檢測。檢測原始記錄應全面、真實、準確,規定采用 起重機監控系統 測量的項目必須采用儀器測量,檢測數據應在現場如實填寫。檢驗檢測機構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2) 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再次進行檢測:
1) 上次檢測后使用期滿_年的。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啟用的。
3) 經改造或大修的。
4) 因發生機械事故影響安全使用的。
5) 高度每增加60m的。
6) 安裝到最終使用高度的。
(3) 起重機械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檢測關鍵項(A類項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項(B類項目)不合格的數量在檢測規程判定條件范圍內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向檢測委托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單》,待整改并書面反饋后,可進行_次復檢,復檢后所有項目單項結論全部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方可出具“整機復檢合格”的《檢測報告》。對檢測結論為“整機不合格”、“整機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檢測委托單位,并書面報告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
(4)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應由使用單位組織租賃、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按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各方對所簽內容承擔相應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